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罚金没有明确统一的具体计算标准。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如生产规模、销售金额、危害后果等因素来裁量确定罚金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罚金数额的确定,虽然法律没有给出精确的计算方式,但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考量因素。销售金额,一般来说,生产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越高,反映出犯罪行为的规模越大、获利越多,相应地,法院可能会判处相对较高的罚金。例如,一个生产有害食品的小作坊,月销售金额仅数千元,和一个大规模生产有害食品,年销售金额达数百万元的企业相比,后者面临的罚金可能会远远高于前者。
危害后果,若生产的有害食品导致多人食物中毒、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法院会认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从而在判处罚金时会从重考量。比如,某生产有害食品的案件中,造成了多名消费者住院治疗,这种情况下,罚金数额会明显高于未造成实际人身损害的情况。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也是影响因素之一。如果犯罪人是多次实施生产有害食品的行为,或者有故意隐瞒、逃避监管等情节,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法院也可能会判处较高的罚金。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罚金是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各种情况综合裁量得出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