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残鉴定官司的流程主要包括起诉、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同时在过程中要完成伤残鉴定申请等关键事项。
起诉阶段。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应清晰列出因伤残所产生的各项赔偿要求,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同时,要收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立案。将准备好的起诉材料提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会予以立案,并通知缴纳诉讼费用;若不符合,会告知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在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此时,原告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伤残鉴定。一般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说明鉴定的事项和理由。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若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会根据相关标准对伤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然后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通常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在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要对证据进行质证;法庭辩论时,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判决。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如果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整个打伤残鉴定官司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