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应当”和“可以”体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同要求程度。“应当”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意味着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可以”则是一种授权性规定,意味着存在选择的空间,司法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应当”在刑法里具有强制的效力。当法律条文规定“应当”时,意味着这是一种硬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该规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例如,《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这就表明,只要符合中止犯且没有造成损害这个条件,司法机关就必须对犯罪人免除处罚,不存在其他的选择。再比如,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也是强制性要求,必须对从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理。
“可以”在刑法中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法律条文规定“可以”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该规定。也就是说,适用与否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例如,《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考虑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如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来决定是否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虽然有立功表现,但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司法机关也可以决定不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应当”和“可以”的区分在刑法中非常重要,它们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意义。司法人员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词的含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