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一般不能再判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时,首先面临的是撤销缓刑这一后果。而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本应遵守相关规定,积极改造,但却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表明其并没有真正悔悟,仍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很难满足“有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两个缓刑适用的关键条件。
司法实践中,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会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再给予缓刑这种宽大的处罚方式。因为如果对这类犯罪分子再次适用缓刑,可能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一般不能再判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