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效合同无需履行特定解除程序,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财产返还及损失赔偿事宜。
需要明确无效合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存在多种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所以它不存在像有效合同那样的解除问题。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就意味着它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处理无效合同的后续事宜时,通常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是返还财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的目的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二是折价补偿。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如,取得的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
三是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损失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有损害事实存在,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双方就无效合同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的司法或仲裁机关来判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以及损失赔偿等具体事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