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并且解除对其采取的其他强制措施。同时,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机关还可以对案件继续进行侦查,收集新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将被不起诉人释放。这是因为存疑不起诉意味着现有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标准,被不起诉人不应再被羁押。例如,在某盗窃案件中,由于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佐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此时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若认为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有权利要求复议。公安机关会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阐述自己认为应当起诉的理由和依据。如果复议结果公安机关仍不满意,还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一机制保障了公安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话语权,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并非就此搁置不管。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仍然可以重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体现了对犯罪行为打击的持续性和严肃性。公安机关可以继续开展侦查工作,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收集新的证据,以查明案件真相。比如,随着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鉴定方法或证据线索出现,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新的契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