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一审判决书,送达后15天内双方均未上诉则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书,一经作出即生效。
在离婚诉讼中,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节点,它关系到当事人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后续相关权益的确定。
对于一审离婚判决书而言,其生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在一审判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之后,会有15天的上诉期。在这15天内,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那么在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该一审离婚判决书就正式生效。例如,一审判决书于5月1日送达给双方,那么上诉期截止到5月16日,若双方均未上诉,5月17日判决书生效。
而二审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与一审不同。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二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时,该判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二审已经是最终的审判结果,不存在再次上诉的情况。当事人必须按照二审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婚姻关系自二审判决书作出时正式解除。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后续事务的顺利办理,如办理再婚登记等,当事人可以联系作出判决的法院,请求开具判决生效证明,以明确判决书的生效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