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生育的夫妻领养孩子,需满足法定的领养条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不能生育的夫妻若要领养孩子,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准备好相关材料。通常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会对收养人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了解收养人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等是否适合收养孩子。
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民政部门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