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和刑讯逼供罪在犯罪对象、犯罪目的、行为方式侧重点、犯罪主体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犯罪对象来看,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这里的证人包括案件中的证人,也包括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证人的证言,司法工作人员希望通过暴力等手段让证人提供其所需要的证言内容;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也就是让他们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行为方式侧重点有差异。虽然两者都有暴力行为,但暴力取证罪侧重于对证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逼取证言;刑讯逼供罪除了暴力手段外,还可能采用变相肉刑等非暴力但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身体或精神痛苦的方式来逼取口供。
犯罪主体范围方面。二者主体均为司法工作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暴力取证罪主要发生在收集证人证言的环节,实施主体多为负责询问证人工作的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罪主要发生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讯过程中,实施主体多为负责侦查、审讯工作的司法人员。
在法律适用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准确区分暴力取证罪和刑讯逼供罪,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