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债务认定需区分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有两种主要情形。第一种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先借款,另一方事后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这种情况下,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双方都同意承担这一债务,那么自然要共同负责。
第二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子女教育费用等,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即便另一方没有直接参与借款行为,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些支出是为了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借款用于个人的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者用于个人的奢侈消费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些债务就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那么该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且企业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这种情况下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借款的用途、金额大小、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等,以准确判断债务的性质,保障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