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工程可能涉及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处罚方式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建筑工程领域,倒卖工程通常表现为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等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后,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也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如果倒卖工程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或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罪名,如行贿罪、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会按照刑法规定进行刑事处罚。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