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全资企业存在一定区别。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传统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国有股权100%持有的企业,包括纯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等,范围更广。
定义和性质方面,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不具备公司制的治理结构,遵循政府的行政命令和决策,更多体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形态。国有全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是现代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治理结构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
出资主体和股权结构方面,国有独资企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主体单一且明确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全资企业虽然也是国有股权100%持有,但出资主体可能不止一个国有单位,可能是多个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
治理结构方面,国有独资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一般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由政府直接任命,企业的重大决策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国有全资企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各机构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
经营自主性方面,国有独资企业在经营决策上受到政府的干预较多,经营自主性相对较弱。国有全资企业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拥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经营策略和发展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