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分为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和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依据合伙人的类型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要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企业的债务。即使合伙人已经退伙,对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也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企业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而企业现有的资产无法偿还全部债务,那么甲、乙、丙三人就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剩余的债务,并且三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偿还全部债务。这种责任方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促使普通合伙人在经营企业时更加谨慎。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比如,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向某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100万元,当该合伙企业出现债务问题且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丁仅需以其认缴的100万元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其个人无需再用其他财产偿还。有限合伙人的这种责任方式降低了投资风险,吸引了一些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合伙企业。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