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三性指的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三性是判断证据能否被采信的关键要素。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想、猜测或虚构的东西。证据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在盗窃案件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不会因为人的意愿而改变或消失。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都应该有其客观的来源和事实依据。如果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其凭空想象出来的,那么这样的证言就不具备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联性强调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直接关联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如杀人案件中,凶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纹,这直接关联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关联的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主要事实,但可以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共同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在案发前频繁与一个可疑账户进行资金往来,这一证据本身不能直接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但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就可能对案件的认定起到重要作用。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即使它是客观存在的,也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要合法,只有法定的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有权力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据的收集程序要合法,例如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证据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鉴定意见必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不合法的证据可能会被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