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所需材料因过户类型不同有所差异,一般个人之间过户需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双方身份证等;单位与个人或单位之间过户还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等。
个人之间车辆过户,车辆行驶证,它是准予机动车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是办理过户必不可少的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也很关键,相当于车辆的“户口本”,记录了车辆的详细信息,在过户时需要提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双方身份的重要凭证,如果卖方或买方是外地人,还需要提供当地的居住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证、原始购车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也可能会用到,它们能证明车辆的购置情况和价格等信息。
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车辆过户,除了上述个人过户所需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外,单位方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这是证明单位合法身份和具备相关业务办理资格的材料。单位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过户手续,还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个人则依然提供身份证,外地人员同样需居住证。
单位与单位之间的车辆过户,双方单位都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同时,双方还需要准备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用于说明车辆过户的相关情况。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车辆相关材料也是必须提供的。有的地方可能还要求提供车辆的保险单等材料,以确保车辆在过户时保险信息的准确变更。在进行车辆过户前,建议提前咨询当地车管所,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和办理流程,避免因材料不全而耽误过户进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