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所欠债务的偿还责任需根据债务的性质来确定,可能由一方偿还,也可能由双方共同偿还。
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关键。如果该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那么即便处于分居状态,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例如,分居期间一方为了孩子的教育费用、家庭的医疗支出等合理必要的家庭开支而欠下的债务,由于这些费用是用于维持家庭整体的正常运转,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分居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比如一方因个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欠下的债务,那么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欠债的一方独自偿还。因为这些债务与家庭的共同利益无关,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债务性质的认定往往存在一定争议。当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所以,分居期间债务的偿还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证据来确定最终的偿还责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