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邮件可能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该罪名的设立旨在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以及邮政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犯罪主体: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等。只有这些具有邮政工作相关职责的人员实施藏匿邮件的行为才可能构成该罪。如果是非邮政工作人员实施了藏匿邮件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此罪,但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构成其他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行为表现:该罪的行为表现包括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三种。其中隐匿就是指将邮件、电报等予以截留或收藏而不送交收件人的行为,也就是这里所说的藏匿邮件。毁弃是指将邮件、电报等予以撕毁、湮灭或抛弃,致使他人无法查收的行为。私自开拆是指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擅自开启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又从中窃取财物的,则依照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邮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障邮件的正常传递,不得实施藏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