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协议和租赁协议存在明显不同,主要体现在合同目的、权利转移、合同期限、费用性质等方面。
从合同目的来看,房屋转让协议的目的是实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出让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让渡给受让方,受让方获得房屋完整的产权,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方位的支配。而租赁协议的目的是在一定期限内让渡房屋的使用权,出租方并不转移房屋的所有权,承租方仅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房屋。
权利转移方面,在房屋转让协议中,一旦完成相关手续,如产权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就从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受让方成为房屋新的主人。而租赁协议中,承租方仅获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出租方,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方需将房屋返还给出租方。
合同期限上,房屋转让协议通常不存在固定期限的限制,一旦交易完成,受让方永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租赁协议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当然,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关于费用性质,房屋转让时,受让方支付的价款是购买房屋所有权的对价,金额通常较高,一般涉及房屋的整体价值。而租赁协议中,承租方支付的是租金,是在租赁期限内使用房屋的费用,通常按照一定的周期(如月、季、年)支付,费用相对转让价款要低很多。
在合同解除方面,房屋转让协议完成后,若要解除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违约责任承担。而租赁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双方协商一致、一方违约等,相对容易解除。
综上所述,房屋转让协议和租赁协议在多个关键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区分,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