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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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探视权怎么分配的

2025-11-10 19: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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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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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分配,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通常会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等原则进行判定。

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在分配探视权时,父母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双方可以就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商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求。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视一次,在周六上午到孩子居住的地方接孩子出去游玩,周日下午送回;或者每月探视两次,在特定的节假日将孩子接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等。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探视权的分配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一系列原则。其中,最核心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和学习环境、父母双方的居住条件和生活习惯等。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可能会考虑给予更频繁但时间较短的探视;对于年龄较大且有一定自主意识的子女,法院也会适当征求其意见。

法院还会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工作繁忙,但经济条件较好,可能会判决其在较长的假期进行探视;如果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嗜好等,法院可能会限制甚至暂时剥夺其探视权。

在探视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的变化,比如子女的生活环境发生改变、父母一方的工作地点变动等,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变更探视权的分配,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探视权的分配和行使都是围绕着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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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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