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抵销权抗辩等。
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在房屋装修合同中,约定先由装修公司完成基础工程,业主再支付第二期款项。若装修公司未完成基础工程,业主就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款项。
不安抗辩权,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例如,甲企业向乙企业供货,在履行交货义务前,发现乙企业已经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企业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
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比如,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三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就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还款。
抵销权抗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例如,甲欠乙货款,乙又欠甲借款,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甲或乙都可以行使抵销权,将债务进行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