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儿子死了,其配偶如果有能力,具有扶养义务;老人的其他子女若具备赡养能力,也有赡养义务;若老人无子女且配偶也无力扶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所以当老人儿子去世后,若老人的配偶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和生活能力,那么配偶对老人负有扶养责任,要在生活上相互照料、经济上相互供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意味着如果老人除去世的儿子外,还有其他子女,并且这些子女有经济能力、身体条件允许等具备赡养能力,就应当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保障老人的生活水平,给予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角度来看,根据法律规定,在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若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他们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上能够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中能够照顾老人等方面。例如,老人儿子去世,其他子女也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赡养义务,而孙子女已经成年且有稳定的收入,此时孙子女就需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在老人儿子去世后,不同的亲属在符合相应条件时,都可能对老人负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