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法律实践中,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当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合理确定保证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必要的准备时间就是宽限期。
在这种情形下,保证期间就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债权人在某一时间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给予了债务人一个月的宽限期,那么保证期间就从这一个月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起算。
同时,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依据,其时长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里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就是宽限期届满之日。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时的保证期间,对于明确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至关重要。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会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从而影响自身债权的实现。而保证人也应当清楚保证期间的起算和时长,以正确评估自身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