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时一方不到场,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原告不到场,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到场,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形,可能缺席判决或延期审理等。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到场情况对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同的影响。
原告不到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按时参加庭审,若其不履行该义务,法院通常会按撤诉来处理此次诉讼。不过,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被告不到场的情况。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涉及到身份关系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法院通常会较为谨慎。如果被告第一次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法院一般不会轻易缺席判决,可能会选择延期审理,再次向被告送达传票,督促其到庭。若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
若被告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庭,比如在国外、身患严重疾病等,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自己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态度和意见。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进行审理和判决。离婚案件中一方不到场,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