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债权通常是可以再起诉债务人的。不过具体情况要依据实际情形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在法律实践中,债权申报一般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等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丧失了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若对债权的认定存在争议,比如债权的数额、性质等方面与管理人的认定不一致,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用于确定债权的真实情况。
当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时,即使已经申报了债权,债权人也可以起诉债务人。例如,在申报债权之后,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此时就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存在一些限制情形。如果债权已经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且按照破产程序进行了申报和处理,通常不能就同一债权再次起诉债务人。因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既判力,避免当事人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如果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部分权利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债权人再起诉可能会受到协议的约束。
已申报债权后能否起诉债务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债权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应当仔细研究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谨慎决定是否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