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400元一般不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有明确的入罪标准,400元未达到该标准,通常不会被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由此可见,挪用公款400元的数额远远低于上述入罪标准。所以,从正常的法律认定角度来看,挪用400元公款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不过,虽然挪用400元公款不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财务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对于这种违规行为,单位可以根据内部的管理规定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要求行为人及时归还挪用的款项等。
同时,即使挪用的数额较小,也反映出行为人可能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等问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观,避免出现类似的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