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原告不到场,若无正当理由,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若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需提前向法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法院准许可不亲自出庭,可由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一方,通常需要亲自参与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和情感因素,原告亲自到庭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原告可能因为一时冲动提起诉讼,但在开庭时又不想继续,于是故意不到庭。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意味着本次离婚诉讼程序结束。如果原告之后还想离婚,需要重新提起诉讼。
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或者有重要的公务活动无法调整时间等。原告需要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单位的公务安排文件等。经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准许后,原告可以不亲自出庭,而是由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不过,即使原告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在涉及离婚意愿、财产分割方案、子女抚养权等重大问题上,原告仍需向法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为离婚案件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法院需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愿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所以,在离婚官司中,原告应尽量亲自参与庭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