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宣告结案主要通过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类型来实现。需经过审查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等程序,决定不起诉后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公开宣布,同时进行后续的送达、解除强制措施、移送相关主管机关等工作。
了解一下不起诉的类型。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在程序方面,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由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审查证据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等。承办人在审查后认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会提出不起诉的意见。之后,案件通常会经过集体讨论,这有助于从多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
接下来,要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对于一般的不起诉案件,由检察长决定;而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的不起诉,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一旦决定不起诉,检察院会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宣告和送达程序。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这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通过这些步骤,检察院完成不起诉宣告结案的整个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