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不一定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孩子的存在并非认定事实婚姻的关键因素。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等。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节点前,即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只要满足结婚的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认定主要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情况,许多婚姻关系由于各种原因未进行登记,但实质上已形成了夫妻关系。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所以在这个时间之后,不管是否有孩子,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有孩子只能说明男女双方存在生育行为,这与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没有必然联系。在现代社会,未婚生育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婚姻关系。例如,男女双方只是短暂同居并生育了孩子,但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等,就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不能仅仅依据是否有孩子,而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间节点来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