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没有法定赡养公婆的义务。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亲属关系之间,比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明确的赡养义务主体是子女,并不包括儿媳。也就是说,儿媳在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赡养公婆的强制性责任。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使得儿媳与公婆形成了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儿媳会基于亲情、道德以及家庭和谐的考虑,主动承担起照顾公婆生活等赡养行为。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它体现了良好的家庭美德和社会风尚。
如果儿媳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有特别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表明法律虽然没有强制儿媳赡养公婆,但对于主动承担赡养责任的儿媳,会给予一定的权益保障和认可。
从道德层面来讲,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儿媳对公婆给予关心和照顾,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促进良好家风的形成。在一个家庭中,相互关爱、相互扶持是非常重要的,儿媳与公婆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对于整个家庭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所以,虽然儿媳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从家庭伦理和道德角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公婆一定的关怀和帮助是非常有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