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 - 抵免税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
在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的计算中,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含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则涵盖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各项扣除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例如,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员工工资、办公费用等都属于可扣除的范围。不过,扣除项目需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以前年度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适用税率一般情况下为25%,但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来确定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享受相应的优惠,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