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担保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措施,如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在司法实践中,若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首先法院会进行全面的调查。法院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担保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过调查,如果确实未发现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利就此消灭,一旦债权人发现担保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就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在执行期间,即便担保人名下无财产,法院也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督促担保人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担保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限制其前往境外,以此对其形成一定的约束。同时,法院会将担保人不履行义务的相关信息在征信系统进行记录。这会对担保人的信用产生负面影响,在其今后进行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时,都会受到阻碍。法院还可以通过媒体公布担保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促使其履行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人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在担保人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其未来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等财产,也属于可执行的范围。债权人可以持续关注担保人的经济状况,一旦发现其有财产,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