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欠款一般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如果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无法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也以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对于个体工商户欠款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经营形式来确定。
个人经营情形:当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时,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主要以个人名义开展,经营所得也归个人所有,所以产生的债务自然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例如,张三以个人名义登记了一家个体工商户的小吃店,在经营过程中因采购食材等产生了欠款,那么这个欠款就由张三个人的财产来承担偿还责任。
家庭经营情形:若个体工商户是家庭经营,即参与经营的是整个家庭的成员,经营收益也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比如,李四一家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出现了欠款,那么就需要用李四家庭的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务。
无法区分经营形式情形:实际生活中,存在难以区分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情况。考虑到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和公平原则,法律规定此时也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