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户口迁回原籍需要的资料通常有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籍地同意迁入证明等,不同地区可能有额外要求。
身份证和户口本是迁移户口时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而户口本则记录了个人的户籍信息,这两者能清晰地表明迁移者的身份和原本的户籍情况。
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也是关键资料之一。离婚证是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文件,而离婚判决书则是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它们都用于证明迁移者的婚姻状态已发生变化,是办理户口迁回原籍的重要依据。
原籍地同意迁入证明同样重要。这需要迁移者向原籍地的相关部门(一般是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迁回原因等情况。在获得原籍地同意后,会开具该证明,这体现了原籍地对迁移者户口迁入的接纳意向。
有些地区可能还要求提供其他资料。比如,可能需要提供在原籍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像房产证等,以证明迁移者在原籍有稳定的居住场所。还有可能要求提供个人的近期免冠照片,用于办理新的户口本等户籍相关证件。
不同地区的户籍政策有所差异,具体需要的资料应以原籍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在办理户口迁移前,建议提前联系原籍地的户籍管理部门,详细咨询所需资料和具体的办理流程,准备齐全资料后再前往办理,这样可以提高办理效率,避免因资料不全而耽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