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妨害社会管理四大类。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是对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破坏。比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等。这些行为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众的正常生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例如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等。这些行为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危及公共安全。
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等。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等。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这类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像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等。这些行为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管理和社会风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