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结婚一般无需赔偿女方,但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隐瞒病史结婚的情况,需要区分所隐瞒病史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的关键在于“重大疾病”的界定。虽然法律未明确列举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但通常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疾病。如果隐瞒的并非重大疾病,那么在法律上,这种隐瞒行为不构成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也就不存在基于此撤销婚姻而产生的赔偿问题。
当隐瞒的是重大疾病,另一方成功撤销婚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来确定。比如,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导致另一方感染疾病,那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就会考虑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隐瞒病史结婚是否要赔偿女方,关键在于所隐瞒病史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