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结婚证过不到一块,需分情况处理。若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需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若为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直接分开即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对于事实婚姻的情况。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比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双方过不到一块想分开,不能像普通同居关系一样直接分开,而是需要按照离婚程序来处理。由于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不能进行协议离婚,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
对于同居关系的情况。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没有婚姻关系的束缚,若过不到一块,直接分开即可,不需要办理任何法律手续。
在同居期间往往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同样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