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伤残鉴定需在治疗终结后,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鉴定机构受理后安排鉴定,依据标准得出鉴定结论。
要明确鉴定的时机。一般而言,应当在眼睛损伤治疗终结,也就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过早鉴定可能因伤情未稳定而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比如眼球破裂伤,经过手术缝合等治疗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观察视力恢复情况、有无并发症等,待病情稳定后再申请鉴定。
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一是由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委托,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二是自行委托,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机构提出申请。在选择时,要确保机构具备合法资质,其鉴定人员也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准备申请材料。通常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如眼底检查、视力测试报告等)、手术记录等,这些材料能详细反映眼睛受伤的情况和治疗过程。
提出申请。可以亲自前往鉴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按照鉴定机构要求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和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鉴定机构会通知补充。
之后,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对伤者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视力检查、眼部外观检查、眼球运动检查等,必要时还会借助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进一步检测。鉴定人员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相关标准,对眼睛损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伤残等级。
领取鉴定结论。鉴定机构一般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领取。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