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提起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离婚起诉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证明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材料、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材料、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相关材料等。
离婚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是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重要文书,清晰明确的起诉状能让法院更好地了解原告的诉求和依据。
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主要是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这是为了确认诉讼双方的身份信息,保证诉讼主体的准确性。
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通常是结婚证。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存在的关键凭证,如果结婚证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证明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材料至关重要。比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提供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存在家庭暴力的,可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戒毒所证明等。这些证据能够帮助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材料,包括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能证明子女生活现状、抚养情况的材料,如学校证明、日常开销票据等。如果原告主张抚养权,还可以提供自己有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等。
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相关材料,要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如房产的房产证、购房合同,车辆的行驶证、购车发票,银行存款的账户信息、余额证明,股票、基金等投资的相关凭证等。明确财产状况有助于法院在判决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