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有期徒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缓刑有期徒刑的执行主体为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缓刑有期徒刑时,承担着多方面的职责。会为缓刑人员建立专门的矫正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矫正方案等信息,以便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会根据缓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该计划通常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心理辅导等内容,旨在帮助缓刑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在缓刑期间,社区矫正机构会要求缓刑人员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了解其日常表现和心理状态。同时,会对缓刑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一定限制,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缓刑人员需要离开,必须经过社区矫正机构的批准。
社区矫正机构还会联合基层组织、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学校等相关方面,共同对缓刑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一旦发现缓刑人员违反缓刑规定,如不按时报到、擅自离开居住地、重新违法犯罪等,社区矫正机构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会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将缓刑人员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机构在缓刑有期徒刑的执行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罪犯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