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再婚夫妻的生育孩子数量需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来确定,不同情况和地区规定有所不同,通常有多种情形。
在我国,生育政策由各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再婚夫妻中,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成家庭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例如,甲在初婚时未生育,乙初婚生育了一个孩子,甲乙再婚组成新家庭后,他们可以共同生育一个孩子。
第二种情形,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家庭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比如,丙和丁在各自初婚时都生育了一个孩子,两人再婚组建家庭后,还可以生育一个共同的孩子。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部分地区对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可能更为宽松或严格。宽松的情况可能是只要夫妻双方有生育意愿,符合一定的健康等条件,就可以生育更多子女;而严格的情况可能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已有子女的抚养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允许再生育以及生育数量。
若再婚夫妻中一方或双方是少数民族,一些地区会根据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给予一定的生育优惠。例如,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对于少数民族夫妻的生育数量限制相对宽松。同时,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动态调整,如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再到三孩政策的实施,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也可能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具体能生育几个孩子,需要以当地最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