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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条款有哪些规定

2025-11-01 17: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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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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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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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规定主要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有约定管辖条款从约定,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无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债权转让纠纷中,管辖问题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债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要求,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甲乙双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当纠纷产生时,就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债权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相对明确,即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则较为复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债权转让的特殊情况下,如果原债权债务合同有管辖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在债权转让后,该管辖约定通常对债权受让人也具有约束力。因为债权转让只是债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管辖约定。在处理债权转让纠纷时,准确适用管辖条款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顺利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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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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