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抚养义务的关系主要有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之间。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最为常见和基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从子女出生开始,父母就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教育资源等,保障子女健康成长。即使父母离婚,这种抚养义务也不会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例如,在一些家庭中,父母因意外事故离世,而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良好且有经济能力,那么他们就需要承担起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家庭关系中的互助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当家庭遭遇变故,父母无法履行抚养责任时,有能力的兄、姐应当伸出援手,保障未成年弟、妹的生活和成长。同时,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有扶养的义务。这体现了兄弟姐妹之间在特定情况下相互扶持的法律要求,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亲情的延续。
这些存在抚养义务的关系是基于家庭伦理和法律规定而确立的,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家庭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