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帮助犯罪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客体、行为方式、主观故意内容等方面。洗钱罪是对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有明确的上游犯罪范围;而帮助犯罪范围更广,是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各种便利或协助,不一定针对特定犯罪所得的处理。
一、犯罪客体不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也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查。因为洗钱行为往往借助金融机构等渠道,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掩盖犯罪所得来源,使司法机关难以查明犯罪资金去向。例如,将毒品犯罪所得通过银行账户层层转账洗白,干扰了银行正常业务和资金监管。而帮助犯罪侵犯的客体取决于被帮助犯罪的性质,其本身没有独立的、特定的客体,它所侵犯的客体就是被帮助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比如帮助实施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行为方式不同。洗钱罪有特定的行为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方式,目的是掩饰、隐瞒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这些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而帮助犯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为犯罪提供工具、创造条件,如为盗窃犯提供开锁工具;也可以是在犯罪过程中提供协助,如望风等;还可以是事后帮助,如帮助窝藏、转移犯罪人等。
三、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洗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具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例如,行为人知道资金是毒品犯罪所得,还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而帮助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他人要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具有帮助他人实施该犯罪的故意。比如行为人明知朋友要去抢劫,还帮忙准备作案用的刀具。
四、罪名独立性不同。洗钱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有自己独立的法定刑。而帮助犯罪不一定是独立罪名,很多时候是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来处理,按照其所帮助实施的犯罪定罪处罚。当然,也存在一些独立的帮助犯罪罪名,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这也是针对特定类型的帮助行为进行的单独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