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让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院这样判决依据的是公平原则,因为转移财产的行为破坏了夫妻财产分配的公平性,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当一方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时,需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据可以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房产交易记录、购物发票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在离婚期间存在转移财产的事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这些证据来认定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成立。
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发现对方转移财产,而在离婚后才发现的,另一方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诉讼时效是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转移财产的时间、数额、用途等,来重新确定财产的分割方式。
法院在判决时还会考虑到转移财产行为对另一方生活造成的影响。如果因为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给予另一方适当的倾斜,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法律旨在通过这些规定来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婚姻财产分配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