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诈骗同一人算多次作案行为。
从法律定义和司法实践来看,多次诈骗同一人应认定为多次作案行为。多次作案在法律层面虽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精准定义,但通常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实施了三次及以上的同类违法犯罪行为。
在诈骗罪中,每一次诈骗行为只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就应单独认定为一次诈骗。当诈骗者针对同一人实施了多次这样的行为,显然符合多次作案的特征。
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多次诈骗同一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对其心理和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相较于单次诈骗,多次诈骗同一人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更强的非法占有故意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在司法量刑方面,多次作案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多次诈骗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会比单次诈骗更为严厉。例如,在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多次诈骗累计的数额会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并且多次作案这一情节本身也会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多次诈骗同一人也体现了行为人对法律的漠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法律对于这种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加大,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多次诈骗同一人毫无疑问算多次作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