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借条和欠条存在多方面区别,在法律性质上,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诉讼时效计算上,借条若约定还款时间,从到期日起算三年,未约定则可随时要求还款,从主张还款时起算三年,欠条若未注明清偿时间,从出具日起算三年;举证责任上,借条持有人只需陈述借款事实,欠条持有人需证明欠款形成事实。
法律性质方面,借条是因特定的借款事实而产生,它直接表明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比如甲向乙借款并出具借条,这就明确了甲和乙之间的借款事实。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它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可能是因为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多种原因形成的欠款。例如,甲购买乙的货物,未及时付款,给乙出具了欠条,这体现的是基于买卖行为产生的欠款。
诉讼时效计算方面,对于借条,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若在这三年里债权人未主张权利,债务人就可能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若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从债权人主张还款时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欠条,若欠条中注明了清偿时间,诉讼时效从注明的清偿日期届满之日起算三年。若未注明清偿时间,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算三年。
举证责任方面,当持有借条打官司时,一般情况下,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因为借条本身就是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而持有欠条打官司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就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在打官司时,清楚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