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区别。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法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被执行人中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从定义角度来看,被执行人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当民事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作出了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主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就成为了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只要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相关的当事人就被称为被执行人。
而失信被执行人是在被执行人的基础上产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等。
二者面临的限制不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但日常生活和消费等方面一般不会受到过多额外限制。而失信被执行人则会受到诸多限制,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会受到信用惩戒;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
从移除方式上看,被执行人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执行程序就会终结。而失信被执行人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会被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比如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