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开庭回答问题时,需秉持客观真实原则,围绕案件关键问题清晰表达观点。对于涉及感情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要结合自身诉求和证据进行回应。
在离婚诉讼开庭中,回答问题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关于感情状况问题:当被问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要如实陈述事实。如果认为感情已经破裂,需列举具体事例,比如长期分居的时间、频繁发生争吵的情况、对方存在的诸如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这些事例要详细且真实,例如说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造成的伤害后果,最好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来支撑自己的说法。如果认为感情尚未破裂,也要阐述双方之间仍有感情的表现,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关心、共同度过的重要时刻等。
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准确回答。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说明财产的来源、购买时间、登记情况等信息。如果涉及房产,要说明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全款或贷款),贷款的偿还情况等。对于自己主张的财产分割方式,要说明理由,比如自己在家庭经济方面的贡献、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导致财产分割应倾向于自己等。
子女抚养问题:如果有子女,被问到子女抚养意愿时,要表达自己对子女抚养的态度和能力。说明自己能够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教育环境,列举自己照顾子女的经验和优势。同时,也要尊重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达到一定年龄)。对于抚养费的问题,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合理回答。如果对方有支付能力,可说明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依据和金额。
其他问题:在回答问题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智,避免情绪化的表达。对于法官的提问,要认真听清问题,确保理解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可以请求法官重复问题。回答要简洁明了,不要答非所问或故意隐瞒事实。对于对方律师的提问,也要谨慎回答,避免陷入对方设置的陷阱。在离婚诉讼开庭回答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