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被起诉且实在还不起,可与债权人协商、积极参与诉讼、配合执行,若符合条件还可申请个人破产。
当面临欠债被起诉且确实无力偿还的情况时,有以下几种应对办法。
与债权人协商:在诉讼前后,都可以尝试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主动向债权人说明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还款困难,表达还款的意愿,争取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例如,请求延长还款期限,将原本较短的还款周期拉长,以减轻每月的还款压力;或者协商减少利息,降低还款成本。债权人如果认为能够通过这种方式收回欠款,可能会同意协商方案。
积极参与诉讼:不应逃避诉讼,要按时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如实向法官陈述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法官在了解实际情况后,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积极参与诉讼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一种维护,避免因缺席审判而导致不利的判决结果。
配合执行:如果法院最终判决需要还款,而自己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包括收入、房产、车辆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期执行的方式,从债务人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扣除用于还款。同时,不要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否则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申请个人破产(部分地区适用):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工作。如果符合当地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在经过法定的考察期后,符合条件的债务可以得到部分豁免,从而使债务人有机会重新开始。但个人破产申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需要谨慎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