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可能是出于报复心理、担忧孩子受影响、经济利益考量、自身观念问题等多方面原因。
报复心理是常见原因之一。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会产生诸多矛盾和纠纷,男方可能会将对女方的不满和怨恨延续到离婚后,通过阻止女方探望孩子来发泄情绪,以此作为对女方的一种报复手段。例如,离婚时财产分割未达到男方预期,或者女方在离婚诉讼中采取了一些让男方不满的行为,都可能引发男方的报复心理。
担忧孩子受影响也是重要因素。男方可能担心女方的某些行为、观念或生活方式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比如,女方有不良嗜好,或者男方认为女方的新伴侣不适合与孩子接触,担心孩子会受到负面引导,从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这种情况下,男方往往会以保护孩子为由,拒绝女方探望。
经济利益考量也可能导致男方做出这样的举动。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及孩子的抚养费等经济问题,男方可能希望通过限制女方探望孩子,来迫使女方在经济方面做出更多的妥协或让步。例如,男方认为女方支付的抚养费过低,想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
自身观念问题同样不可忽视。部分男方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孩子是自己家族的血脉,离婚后孩子就完全属于自己,女方没有权利频繁探望。他们没有正确认识到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也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情感需求,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从而做出不让女方看孩子的行为。
新伴侣的影响也可能存在。如果男方有了新的伴侣,新伴侣可能不希望女方频繁出现在孩子的生活中,从而向男方施加压力,导致男方阻止女方探望孩子。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